第一观察丨开局之年,习近平总书记这样部署全面从严治党******
1月9日,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,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,保障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。
治国必先治党,党兴才能国强。
在2023年这一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,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我们将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党的长期战略、永恒课题进行到底指明了前进方向。
(一)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
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,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,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、巩固长期执政地位,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。
“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”——从中央政治局会议到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,再到这次中央纪委全会,党的二十大后的多次重要会议上,这一表述频繁出现,成为新征程党推进自我革命的鲜明印记。
何谓“大党独有难题”?这次中央纪委全会上,习近平总书记以六个“如何”作出深入阐释——
如何始终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,如何始终统一思想、统一意志、统一行动,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,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,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,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。
2018年1月,党的十九大后,在面向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、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的“开年第一课”上,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,我们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,大就要有大的样子,同时大也有大的难处。
从“大的难处”到“大党独有难题”,习近平总书记的清醒和坚定始终不变。这次中央纪委全会上,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,解决这些难题,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必须迈过的一道坎,是全面从严治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啃下的硬骨头。
(二)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
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“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”,这是强化管党治党全面系统布局、协同高效推进的重大举措。
这次中央纪委全会上,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新时代十年,我们党不断深化对自我革命规律的认识,不断推进党的建设理论创新、实践创新、制度创新,初步构建起全面从严治党体系。
回顾新时代十年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历程可以看到,从系统的理论指导,到完善的任务布局,再到健全的制度设计、配套的工作抓手,管党治党的“四梁八柱”日趋完善。放眼全世界,没有任何一个其他政党能像中国共产党这样从严管党治党,能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拥有如此科学严密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。
如何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?习近平总书记以三个“更加突出”和四个“全”作出部署。
三个“更加突出”,就是坚持制度治党、依规治党,更加突出党的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、联动集成、协同协调,更加突出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法规制度的科学有效,更加突出运用治理的理念、系统的观念、辩证的思维管党治党建设党。
四个“全”,就是坚持内容上全涵盖、对象上全覆盖、责任上全链条、制度上全贯通,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,使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更好体现时代性、把握规律性、富于创造性。
(三)坚定不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
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,是实施“十四五”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,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基础的重要一年。
意义非凡的一年,如何向着新的奋斗目标再出发,坚定不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?这次中央纪委全会上,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细致部署——
谈政治监督,指出“要在具体化、精准化、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”“要及时准确发现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做选择、搞变通、打折扣,不顾大局、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,照搬照抄、上下一般粗等突出问题”;
谈中央八项规定,指出“要继续纠治享乐主义、奢靡之风”“要把纠治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位置”;
谈纪律建设,指出“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,党规制定、党纪教育、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”;
谈反腐败斗争,指出要“在不敢腐上持续加压”“在不能腐上深化拓展”“在不想腐上巩固提升”,同时强调“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”“严厉打击那些所谓‘有背景’的‘政治骗子’”;
谈健全党统一领导、全面覆盖、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,指出“党委(党组)要发挥主导作用,统筹推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、程序契合、工作融合”,同时强调“要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”“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”……
一分部署,九分落实。
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,驰而不息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,百年大党必将在自我革命中不断焕发蓬勃生机,始终成为中国人民最可靠、最坚强的主心骨。
策划:霍小光
主笔:孙少龙
统筹:张晓松、张为民、王绚
视觉丨编辑:张爱芳、袁睿、古一平
@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******
@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
岁末年初,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,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。“保障就业”“高薪就业”的承诺可信吗?“工资没发,先交了一堆‘工杂费’”这事儿靠谱吗?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,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,小心入坑。
岗前培训变成“培训贷”
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、某信息公司,虚构招聘员工事实,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,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,并虚假承诺高薪,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,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,收取培训费用。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,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,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,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。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实践中,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、采用“招转培”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,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,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、培训费、违约金等费用。法官提醒,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,慎重对待各类“培训贷”。在发现被骗后,应第一时间报警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未上岗先交钱
2019年5月至7月间,邱某伙同刘某、张某等人,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,通过招聘网站以“某某集团”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,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,通过设置考试、考核等环节“刷人”,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、服装费、门禁卡费、违约金、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。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假招工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已构成诈骗罪,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第八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法官提示,劳动者需擦亮双眼,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“不”,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。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、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
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,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20年3月11日,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。杨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.95元、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.47元等。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,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。
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。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,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,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,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,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。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,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,系单方证据,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,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。经法院释明,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,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。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,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,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募集说明书、商业广告和宣传、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。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,可以构成要约。
法官介绍,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,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,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、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,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,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,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。
周倩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