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立春,民谚有“春打五九尾(尽),春打六九头”之说。其意是,立春这一天要么在五九的最后一天,要么在六九的第一天。
今年的立春属于哪一种情况?“我国民间有从冬至这一天开始‘数九’的习俗。2022年12月22日冬至,数一数会发现,2023年2月4日是五九的最后一天,很明显2023年立春是‘春打五九尾’。冬至通常出现在公历每年的12月21日或22日。如果2022年的冬至出现在12月21日,那么,2023年立春就是‘春打六九头’。”中国天文学会会员、天津市天文学会理事杨婧说。
立春在公历年中的日期基本固定,绝大多数年份为2月4日,个别年份为2月3日或2月5日。因此从公历来说,不论是平年还是闰年,每年都会出现一次立春,而农历闰年,一年中则会出现25个节气,年初和年尾各有一个立春,民间称这种情况为“一年两头春”“双春年”或“两春夹一冬”。
刚刚到来不久的癸卯年就属于这种情况,癸卯年的正月十四立春(2023年2月4日)和同年的腊月二十五立春(2024年2月4日)。巧合的是,癸卯年的第二个立春也落在五九的最后一天,因此,2024年的立春也是“春打五九尾”。
杨婧表示,“春打五九尾”和“春打六九头”是经常而又不规则地交替着,但无论是“五九尾”还是“六九头”,立春的到来,都是农民朋友准备新一年耕种的时候。提前做好各项农事安排,有利于农作物更好生长。
立春,是时序轮转、日夜更迭的漫漫光阴里具有仪式感的一天。对我国古人而言,春耕如晨钟,秋收似暮鼓,立春之日寓意盛大。
立春之日,自古以来,我国民间就有“鞭春”“打春”的习俗,也就是鞭打春牛,也称鞭打土牛,寓意来年五谷丰登、国泰民安,提醒人们春耕即将开始,莫误农时。
统筹:刘心惠、刘元旭
记者:周润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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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李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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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 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 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 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 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 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 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 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 [责编:天天中] 阅读剩余全文() |